1.对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省(市、区)在西藏自治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、就学、居住的非西藏户籍群众。
2.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、损坏换领、丢失补领业务。
符合条件的群众持以下材料到实际就业、就学、居住地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点办理:
1.办理居住证的,持居住证办理;
2.未办理居住证的办理异地证时除持本人《居民户口簿》或居民身份证外,还需提供以下材料:
就业的,提供聘用合同、工作证等相关材料;
就学的,提供学生证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;
居住的,提供租赁房合同、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。
另:申请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外,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。
1、居住地受理:本人到居住地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,填写《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》,缴纳证件工本费。其中,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,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。
2、户籍地签发: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、补领申请后,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机关,户籍地县级机关及时审核签发。
3、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:居住地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,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,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。换领证件的,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。
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。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,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,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。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,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,没有其他任何费用。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,证件工本费20元,损坏换领、丢失补领的,证件工本费40元。
昌都市局办证大厅
昌都市局卡若区分局办证大厅